[转帖]《建议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新生引咎辞职》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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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朝阳法警强制执行物业费,我的《建议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新生引咎辞职》的公开信
李劲松律师
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新生院长:
此时,是2005年11月6日凌晨3:16。
我压抑不住心的驱使,开始动笔给您写这封建议您引咎辞职的公开信。
我是李劲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刚从网上阅读完“10月18日,朝阳法院在17个小区张贴执行公告书,点名责令305名拖欠物业费业主在7日内履行法院判决,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和供暖费。法院责令这些业主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自觉缴纳物业费和供暖费,逾期将采取查封家中财产、直接从银行账户划拨等形式强制执行。 10月30日清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出动98名法警和执行法官,兵分六路来到该区内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实施了入户强制执行。至上午11时,16名衣衫不整的业主站在了朝阳法院的法庭上,听候宣布司法拘留。他们有的来不及换鞋,穿着拖鞋就被押来,一名业主甚至光着脚丫子,还有一名业主穿着秋衣秋裤便直接上公堂了”的新闻报道及全国无数网友的相关贴子。
一、 此刻,我的眼眶仍在发热、眼中仍含着泪花----------
为——“正在吃饭,看到爸爸被朝阳法院的一群人民警察和人民法官抓走,吓得手足无措,扔下饭碗跑出门哭喊着:你们别抓我爸爸,求求你们放了我爸爸!”的小女孩;
为——“看到爸爸被朝阳法院的一群人民警察和人民法官呵斥,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怯生生地站在父亲身后”的三岁女孩;
为——北京2000多个还没能成立起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里,不甘愿“被财大气粗黑白两道通吃的无良开发商及其指定的无良前期物业恣意欺压凌辱”,但又“还没能成立起业主委员会,对财大气粗黑白两道通吃的坑人无良开发商及其指定的无良前期物业,无力抗衡”的数百万小区业主的孩子们;
为——北京数百个虽已成立起业主委员会但前期物业却仍赖着不走的小区里不肯走,“虽然历经千辛万苦以业主维权代表和业主们无数时间精力财力及生命和热血为代价,成立起了业主委员会,对无良开发商和无良开发商指定的无良前期物业,有了一定的抗衡能力”,但“对被财大气粗的坑人无良开发商和无良开发商指定的无良前期物业收买了的无良贪官及懒官,却又无力抗衡”的数十万小区业主的孩子们。
我知道,
每个“已为人父人母、善良、有同情心、有社会责任感”的国人,
眼眶都会和我一样为这两个小女孩而忍不住发热。
我们都知道,这两个小女孩,之前,肯定是天真单纯地以为,“自已的爸妈是什么问题都能解决、什么坏人都能打跑的无所不能”的大人。
但是,今后,两位爸爸将如何面对自已女儿-----------------?!
二、此刻,我的心仍在激荡、心中仍在渗着血丝-------
为了,我真心爱惜的,这世界上天生的唯一的不可变更的,我的祖国!
为了,我真心爱惜的,这世界上有目共睹“正在全心全意实行亲民便民利民政策、正在呕心沥血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
为了,我真心爱惜的,这世界上有目共睹“正在全心全意实行亲民便民利民政策、正在费尽千辛万苦建设法制中国的中央政府领导集体”!
三、此刻,我清晰看见:
既是朝阳法院院长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院长的您,
用您总负责的这场震憾全国的强制拘留16位北京小区业主的行动,
切实有力地损害着“正在全心全意实行亲民便民利民政策、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呕心沥血的中国共产党的形象”,
切实有力地损害着“正在全心全意实行亲民便民利民政策、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呕心沥血的、正在费尽千辛万苦建设法制中国的中央政府的形象”!
四、此刻,我清晰看见:
您总负责的这场震憾全国的强制拘留16位北京小区业主的行动;
极大地助长了无良开发商及其指定前期物业恣意欺凌业主的嚣张气焰!
严重打击了全国各城市物业小区里“相对开发商及其指定的前期物业来说明显属于弱势群体”的近亿小区业主们“对党、对政府、对法院、对中国法制”的依赖心!
严重激化了社会茅盾!
严重败坏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严重败坏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严重败坏了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严重动摇了社会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心!
五、此刻,我坚信:
朝阳法院这场震憾全国的拘留16位北京小区业主的行动,
客观上属于违法乱纪的祸国殃民行为!
而且,
这一祸国殃民行径已激发出的民愤,
是境外敌对势力根本无力实现的!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
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
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
真正有能耐“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
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党和政府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六、众所周知,对被执行人作出实施司法拘留的决定,是唯有法院院长才有的权力,法院的副院长、执行庭长、执行法官们是都没有这个权力的。
法律之所以赋予院长个人这一权力,就是对法院院长的执政能力及社会责任感有更高的要求。
这就是要求院长个人在行使这一法律特别授权之前增强规范执法行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务必看到“执法不规范给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执法不规范给政法队伍形象造成的损害、执法不规范给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造成的影响”。
必须牢记“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同志的三个代表、胡锦涛同志的三个为民”重要指导思想;
必须牢记“司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法宗旨;
必须负责及时制止纠正下级法官的违法乱纪错误行为;
必须负责从全局高度把好关“确保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
七、中央领导多次指示:
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从源头上化解产生社会问题的矛盾。
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深入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地把各项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和谋划,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努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要从源头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期盼,确保执法权力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法律制定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适用法律;而适用法律的目的又是什么?难道就是适用法律本身?难道适用法律就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终极价值?关注“司法为民”的指导原则和司法效果,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这才是司法的最根本目的,是司法工作的宗旨性要求。
肖扬同志也多次指出: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几乎每天通过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接触,但是,有些司法部门却并没有恪守法律独特的功能,不自觉地向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倾斜,忽视了普通人民群众的利益。
如,有些房产、物业等纠纷案件,普通百姓呈规律性败诉或在法律程序中“兜圈子”,而房产商、物业方的合同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竟莫名其妙地得到了保护。
对类似这些现象,群众反应强烈,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现象的忧虑和不满并没有根本消除,
百姓利益在社会强势利益集团面前,还没有充分获得平等的保护。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化解民间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要通过法律和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民事审判方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决不能让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不能因审判不当影响社会稳定。
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是少数法官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一个案件裁判不公,就可能导致一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不满,破坏国家法制形象。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下列明确条文规定: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二)故意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故意违法对当事人及案外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B、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九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C、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D、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九条 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并对本法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进行监察。
E、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289、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F、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被执行人执行意识差、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干警工作不讲策略、违反程序、方法简单、精心大意、言行失准、激化矛盾等内部原因。为此,特通知如下:
二、提高程序公正意识。执行工作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图“便捷”而舍弃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定程序*作,切实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执行秩序。
三、执行人员就地执行,要通过规范的言行举止,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最讲理、最公正、最可信赖的形象,充分体现法院干警为人民的公仆形象。执行人员应当首先明确执行工作追求的司法价值是执行程序公正,端正执行工作的终极目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必须认真审查,及时答复,不得不予理睬或有反感情绪或不予审查即予以驳回;改变超职权主义的执行观念和执行方法。执行干警要以社会稳定为己任,注重执行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在就地执行出现群体围观、参与时,要以社会效果为重,力避激化矛盾;
H、《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院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三十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I、《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
法院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以拘留被执行人促使其执行判决的事件,损害了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必须认真纠正。为此,特重申如下: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条件,才可采取拘留措施。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五、对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中违法拘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身为人民法院院长,您肯定知道:
1、朝阳法院执行法官,在并没有得到“经您依法批准后依法制作出的《拘留决定书》”时,便对这16位业主采取这种强制措施,程序违法。
2、朝阳法院执行法官,以“自创的张贴所谓执行公告”这一方式取代“按法定送达程序送达执行通知书”,程序违法。
3、朝阳法院执行法官,在并没有得到“经您批准后依法制作的《搜查令》”时,便强行破门而入进入被执行人住所,程序违法。
十、当16位业主被非法押回朝阳法院后,
您明知依法您本该负责“对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中违法拘人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但是,您却没有依法履行一个人民法院院长的法定义务和应尽社会责任。
十一、鉴于,
您总负责的这场震憾全国的非法强制拘留16位北京小区业主的行动;
极大地助长了无良开发商和无良开发商代指定的无良前期物业恣意欺凌业主的嚣张气焰!
严重打击了全国各城市物业小区里“相对开发商及其指定的前期物业来说明显属于弱势群体”的数亿小区业主们“对党、对政府、对法院、对中国法制”的依赖心!
严重激化了社会茅盾!
严重败坏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严重败坏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严重败坏了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严重动摇了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信心!
为了,
维护“正在全心全意实行亲民便民利民政策、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呕心沥血的中国共产党的形象”,
维护“正在全心全意实行亲民便民利民政策、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呕心沥血的、正在费尽千辛万苦建设法制中国的中央政府的形象”!
恢复全国各城市物业小区里“相对开发商及其指定的前期物业来说明显属于弱势群体”的数亿小区业主们“对党、对政府、对法院、对中国法制”的信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之规定;
我现特致此专函向您提出建议:建议您主动引咎辞职!
十二、并此,我告诉您:
我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
于2005年11月11日之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等控告“您总负责的这次震憾全国的朝阳法院非法强制拘留16位小区业主之祸国殃民行为”!
我相信,朝阳区人大“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肯定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即使您不肯自已主动引咎辞职,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亦“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三、最后,让我们共同祝愿:
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
2005年11月6日 于北京
本贴最后一次由长啸修改于2005-11-08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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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8 09:35:06 发表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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