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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西省历代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发布 者:山西省人民政府
出  处: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08
法律编号:晋政函〔2016〕122号
字体:[增加 减小]
正  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物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划定的我省历代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现予以公布(请登录省人民政府http://www.shanxigov.cn及省文物局http://www.sxcr.gov.cn、省住房城乡建设厅http://www.sxjs.gov.cn官方网站浏览或下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范围管理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长城遗存,不得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开展危害长城本体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涉及地下矿藏的长城地下保护范围为:以地上保护范围外围为基线,成30度角向下外斜至矿藏最深点,呈坡形塌陷线划定。在地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采活动。

二、建设控制地带管理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长城保护规划批准前,其周边建设活动应按照本次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规划管理。

三、其他事项

位于我省与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交界,且被国家文物局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的长城段落,在我省境内的保护范围以长城墙基外缘为基线向境内扩50米作为边界,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边界外扩500米作为边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依法做好长城保护和管理工作。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解释,由省文物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

山西省历代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xls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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